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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广东省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普查区划分与绘图工作细则》的通知

  3、对于管辖地域范围相互交叉的村(居)民委员会,其普查区边界线划分原则上由村(居)民委员会协商,并报当地上级普查机构批准。
  4、普查区命名。以村(居)民委员会管辖的地域范围划分的普查区,普查区名称沿用村(居)民委员会名称,以“村(居)委会”结尾;以大型经济体划分的普查区,普查区名称沿用大型经济体名称,末尾加“虚拟村(居)委会”。普查区名称不得用简称或习俗名称。
  (1)普查区的名称在本乡镇所辖行政区域范围内不得重复,普查区的归属必须唯一,并与地址码严格一致。
  (2)普查区必须归属于所在地域的上一级行政单位,不允许与当地行政单位脱离。
  5、对于个别区域较大、单位较多的普查区,可在一个普查区内划分若干个普查小区,对普查小区以两位码编号,确定边界,并在普查区示意图中以虚线表明。划分时,普查小区区域不宜过大,各小区普查对象数量应尽可能均衡。普查小区的名称可用顺序号命名,称之为“第一普查小区”“第二普查小区”等等。
  6、普查区内的商品交易市场应划为一个或多个普查小区并编号。
  (五)普查区示意图的绘制
  经济普查区域示意图由县级示意图、乡级示意图、普查区(村委会、居委会、社区)与普查小区示意图三级组成,具体要求如下:
  1、县级示意图。县级示意图要求标明本县与相邻县的分界线,县域内镇、街道之间的界线,并标注相邻县(区、市)、各街道、乡镇名称,普查区域外边界为实线,内边界为虚线。
  2、乡级示意图。乡级示意图要求标明本乡级区域四周边界线和乡内各普查区的边界线(以道路、河流、农田、绿化带、建筑物等为标志物)。边界范围应清晰可辨,并用完整的线段虚线圈定,普查区界线以公路、桥梁及河流为标志的,分界线要画在中间。图中要标明主要道路与街道,同时要标明各普查区所在的位置,普查区之间要用点划线分割。各乡级区域的地图合起来,应完整覆盖县级示意图。
  3、普查区与普查小区示意图。按照镇、街道确定的普查区、普查小区边界,除应标明四周边界线外,还应标注区域内的道路、巷、弄、河流、重要的建筑物等,如以建筑物或门牌号作为边界线的,还应标注出建筑物的名称和门牌号。普查区与普查小区示意图内不仅要画出较详细的道路及街巷,还要标明主要单位的位置。普查区、普查小区示意图必须用封闭的虚线圈定,标明周边相邻的普查区、普查小区。各普查区(普查小区)示意图合起来,应完整覆盖镇街(村、居委会)示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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