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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广东省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普查区划分与绘图工作细则》的通知

广东省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广东省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普查区划分与绘图工作细则》的通知
(粤经普办字〔2008〕16号)


各地级以上市、县(市、区)经济普查办公室:
  现将《广东省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普查区划分与绘图工作细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贯彻执行,并切实做好普查区划分与绘图工作。

广东省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八年九月一日

  广东省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普查区划分与绘图工作细则

  (一)根据《全国经济普查条例》有关条款的规定和《广东省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实施方案》的相关要求,特制定本细则。
  (二)普查区划分是经济普查的一项重要的基础性工作。它是合理确定基层普查组织实施方式和普查员、普查指导员选聘数量的基本依据,是科学组织实施,确保普查对象不重不漏的关键。因此,在普查的单位清查前,各县(市、区)普查机构必须认真做好普查区划分工作,并绘制普查区和普查小区图。普查区、普查小区示意图应于2008年9月底前绘制完备并分发到普查指导员或普查员手中。
  (三)普查区划分的原则
  1、普查区划分原则上按照民政部门批准的行政区划确定,每个行政建制村、居委会、社区管辖的地域范围为一个普查区。
  2、对于坐落在一个行政区域范围内或跨几个行政区域独立设置的各类开发区、旅游度假区、工矿区、院校区、商品交易市场等大型经济体,原则上不单独划分为行政区划以外的普查区,按照临近原则归入相近的(或主要的)乡(村)级区域。如确属普查工作需要,且有独立、完整的地理区域,可单独划分普查区,但需报上级普查机构批准、备案,统一编码。
  3、普查区应是一个完整、封闭的区域。各普查区不交叉、不重叠,同一镇、街区域内的普查区合起来应该完整覆盖该镇、街行政区域。
  (四)普查区划分
  1、各地级以上市普查机构应逐级明确县(市、区)、乡镇(街道)三级行政区划界线,各级行政区划之间不得有重复或遗漏地域。
  2、普查区的边界线按行政区域的地理边界划定。普查区边界线不能交叉。相邻普查区之间只能有一条边界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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