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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省民政厅等转发国务院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等七部门关于共同做好单位行政登记资料提供和查找认定工作的通知

广东省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省民政厅、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省统计局转发国务院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等七部门关于共同做好单位行政登记资料提供和查找认定工作的通知
(粤经普办字〔2008〕21号)


各地级以上市、县(市、区)经济普查办公室,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民政局、国税局、地税局、工商局、质监局、统计局:
  现将国务院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民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统计局等七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共同做好单位行政登记资料提供和查找认定工作的通知》(国经普办字[2008]12号)文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级有关部门与普查机构共同做好单位行政登记资料提供和查找认定工作。我省单位数量多,普查任务重,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文件要求履行职责,按规定的格式、内容、时间及时向同级普查机构提供相关的行政登记资料,确保普查对象不重不漏,为我省第二次经济普查单位清查工作顺利进行打好基础。
  二、为了及时掌握2008年下半年单位增减变动情况,使经济普查机构及时查漏补缺,并纳入省的单位清查库(国家经普办要求省经普办2009年1月29日上报清查库后不能变更单位数据),各有关部门除按国家文件要求提供2008年上半年及下半年两次资料外,于2008年11月10日前增加提供一次,2008年7至10月的单位增减变动情况。
  三、在国家一级登记注册的企业(单位),待国务院经济普查办公室反馈后,省经济普查办公室按地区反馈到地级以上市经济普查办公室;在省一级登记注册的企业(单位),各有关部门按要求、格式及时向省经济普查办公室提供相应的行政登记资料(省经济普查办公室邮箱地址:gdjjpc gd@stats.gov),以便及时反馈给各地及以上市经济普查办公室。
  四、规范和细化若干指标数据提供要求。机构编制部门、工商部门和质监部门的“行政区划代码”指标数据提供到县级代码,即前6位。机构编制部门、税务部门、工商部门和质监部门提供的“行业代码”指标须对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02)》,数据提供至行业小类代码,即4位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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