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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统计局、广东省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结合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积极开展统计法制宣传活动的通知

广东省统计局、广东省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结合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积极开展统计法制宣传活动的通知
(粤统字〔2008〕63号)


各地级以上市统计局、经济普查办公室:
  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积极配合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开展统计法制宣传活动的通知》(国统字[2008]155号)和《中共广东省委宣传部、省司法厅、省普法办关于开展2008年“12·4”全国法制宣传日宣传活动的通知》(粤普法〔2008〕29号)的精神,结合《广东省统计法制宣传教育第五个五年规划》(粤统字[2006]39号)和2008年全省统计法制工作要点的要求,决定以 “12·4”全国法制宣传日和纪念《统计法》颁布25周年为契机,结合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尤其是12月经济普查宣传月,大力开展统计法制宣传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活动主题
  这次宣传活动的主题为:弘扬法治精神,服务科学发展;坚持依法普查,保障数据质量。
  二、活动时间
  从12月初开始至明年1月中旬。期间,12月4日全国法制宣传日、12月8日《统计法》颁布25周年纪念日和12月下旬省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宣传周为重点宣传时段。
  三、活动内容
  (一)认真组织开展经济普查宣传月活动,广泛深入宣传《全国经济普查条例》。各地要根据中共省委宣传部、广东省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认真做好我省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宣传工作的通知》(粤经普办字〔2008〕11号)的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将经济普查宣传推向高潮。要认真搞好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宣传月活动,广泛宣传经济普查的目的意义和《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的有关规定,使全社会更加深入了解经济普查在国家决策和管理,以及推动科学发展中的重要作用;通过宣传解释消除普查对象的思想顾虑,使之如实填报普查资料,为提高普查数据质量奠定良好基础。
  (二)搞好“12·4”全国法制宣传日和“12·8”《统计法》颁布25周年纪念日活动。12月4日和8日前后,各地要紧紧围绕本次宣传活动的主题和重点,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统筹安排,认真组织好各种面向全社会的、以传播统计法律知识和经济普查知识为主的普法宣传活动,引导社会公众自觉遵守法律的规定,自觉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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