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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新《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宣传培训工作安排的通知


  (2)区县设立分会场。各区县房管局在辖区内设立分会场,组织有关人员集中开展新《条例》宣传活动,向群众发放宣传单,解答群众提出的物业管理有关问题。

  (3)物业项目设立宣传点。各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项目内设立宣传点,向业主、物业使用人发放宣传单,接受物业管理政策法规咨询,受理有关投诉,并在项目内张贴新《条例》宣传挂图。

  (二)区县房管局工作安排

  1、加强辖区宣传。利用区台、区报等有关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新《条例》宣传。

  2、配合举办新《条例》宣传日活动。各区县房管局要根据市局统一部署,确定辖区宣传日活动地点、参加人员和宣传形式等,做到时间和宣传内容与市局同步。

  3、指导物业服务企业做好宣传工作。深入辖区物业服务企业和物业项目,利用企业和项目宣传资源,组织各物业服务企业、各物业项目抓好新《条例》的宣传工作。

  三、培训工作安排

  (一)培训时间

  12月1日前分三个阶段完成全市培训工作。

  (二)培训对象

  根据《条例》所涉及的人员情况,拟对五个层面的人员进行培训,分别是:

  1、市、区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包括:市物业处、市房屋维修资金管理中心、市物业管理招投标服务中心、市物业管理协会和区县房管局物业办全体工作人员。

  2、市级相关职能部门。包括:规划、建设、市容、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公安、民政、市政、园林、物价、供水、供电、供热、供气、有线电视等单位有关人员。

  3、区县政府及基层政府组织。包括:区县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和工作人员,居民委员会有关人员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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