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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加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项目管理的通知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加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项目管理的通知
(津国土房矿〔2008〕811号)


各区县国土资源分局、蓟县地矿局,各矿山企业:

  《天津市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津国土房勘〔2007〕1155号)实施以来,我市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项目的立项申报、治理施工等工作取得了较好的成效。为进一步加强项目实施的工程招标、工程监理等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承担中央财政或市级财政支持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项目的行政管理部门,必须根据国家和市有关规定,采用招投标的方式,确定施工单位,并签订工程施工合同。

  承担中央财政或市级财政支持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项目的矿山企业,单项工程需委托施工单位的,也要采用招投标的方式确定单项工程施工单位,并签订工程施工合同。

  单项工程包括绿化、地质灾害治理、矿山废弃土地复垦等,承担上述工程施工的单位要具备相应的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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