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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加强工业项目用地出让合同监管工作的通知


  经巡查发现受让方未经批准超过出让合同约定动工期限未进行开发建设,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能够认定为闲置土地的,监管责任科室应当及时将情况报监管会审会进行会审,经调查认定后依法提出处置意见,制定闲置土地处置方案,报区县政府批准后实施处置。因用地单位自身原因形成土地闲置的,要依法追究用地单位责任,其中超出让合同约定动工期限满1年不满2年的,要严格按规定收取土地闲置费;超过2年未开工的,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重新出让安排使用。

  四、建立工业项目出让用地利用情况报备制度

  本通知下发后,各部门应当对2007年以来利用新增建设用地工业项目出让合同进行清理,并对项目建设情况进行巡查,填写《利用新增建设用地工业项目建设情况表》,于12月1日前报送市局备案。自2009年开始,每季度以同样表格方式报备一次,上报时间为每季度最后一个月的25日。前次报备已建设竣工的项目,下次报备时不再纳入备案范围。

  五、实行定期督察检查

  对工业项目土地出让合同监管工作落实情况市局将定期组织督察。对受让人不按出让合同约定条件使用土地而不及时进行处理和纠正的,以及对已造成土地闲置没有按规定实施处置的,将视情况缩减所在区县农用地转用指标。

  附件:《利用新增建设用地工业项目建设情况表》

  二〇〇八年十月二十九日

  附件:
  利用新增建设用地工业项目建设情况表

  填报单位:(章)

序号

合同  编号

用地  单位

土地坐落

出让面积  (平方米)

转用征收批准文号

出让合同签订日期

合同约定开工日期

合同约定竣工日期

项目建设情况

是否构成闲置

巡查   日期

备注

未建

在建

竣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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