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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加强工业项目用地出让合同监管工作的通知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加强工业项目用地出让合同监管工作的通知
(津国土房地市[2008]900号)


各区县国土资源分局、开发区建发局、保税区土地局:

  为充分利用土地资源,促进土地集约节约利用,现就进一步加强工业项目用地出让合同监督管理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健全监督管理的各项机制

  (一)落实监管部门和人员。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进一步建立健全出让合同监管制度,重点加强对新增建设用地工业项目出让合同的监督管理,要指定责任科室、落实专人负责出让合同的监管工作。

  (二)设立监管台账实施定期巡查。使用新增建设用地的工业项目出让合同签定后,监管责任科室要建立专门的监管工作台账,并对项目建设情况进行定期巡查,巡查周期为一个月。巡查人员应当将了解的项目建设进度情况记入监管工作台账,及时进行台账更新,直至项目竣工。

  (三)建立监管会审会制度。各部门要定期组织会审会,由部门领导主持,执法监察、土地出让管理、土地资源管理等科室参加,及时研究解决监管工作中问题。

  二、严格出让合同履行监督管理

  (一)规范土地出让合同签定。各国土资源部门要严格按照市局统一制定的示范文本,规范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在签订工业用地出让合同时,要将出让地块开、竣工期限,投资强度、容积率、建筑系数、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所占比重、绿地率五项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及相关违约责任在出让合同中明确加以约定。

  (二)加强项目开竣工监管。对巡查发现临近合同约定开工期限尚未动工建设的项目,应以提示函的形式督促受让人按期开工。对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期限或同意延建所另行约定期限开工、竣工的,应当根据合同约定要求受让人支付违约金。

  (三)加强项目用地控制指标监管。对已建成的工业项目,国土资源部门要组织进行土地验收,查验受让方是否按照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项目用地控制指标开发建设和使用土地。对土地实际使用情况与合同约定土地使用条件不符,没有达到控制指标要求的,应当严格依照合同及有关规定追究受让方违约责任,征缴违约金,并要求其继续履行出让合同。

  三、加大对闲置工业用地的处置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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