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舟山市范围内无动力修造船舶台风灾害的预防及应急处置。
1.4 工作原则
(1)确保公共安全原则。无动力修造船舶防台风工作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遵循确保公共安全的原则。台风影响期间,不得在公共锚地锚泊无动力修造船舶,不得在舟山跨海大桥等重要基础设施安全间距范围内靠泊或锚泊无动力修造船舶。
(2)属地管理原则。各级政府领导本地区的无动力修造船舶防台风工作。各县(区)政府、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本地区无动力修造船舶防台风工作负责;市交通运输委、市国资委、新城管委会、舟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等部门对各自管理的船舶修造企业无动力修造船舶防台风工作负责。
(3)企业主体责任原则。船舶修造企业是本单位无动力修造船舶防台风安全的责任主体。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无动力修造船舶防台风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其他负责人对各自职责范围内的无动力修造船舶防台风安全工作负责。
(4)统一指挥原则。各级“三防”指挥部在上级“三防”指挥部和本级政府的领导下,统一指挥本地区无动力修造船舶防台风应急处置和抢险救灾工作。
2 组织体系
2.1 指挥机构
市“三防”指挥部是全市无动力修造船舶防台风应急处置的总指挥机构。市“三防”指挥部内设无动力修造船舶防台风专项工作小组,成员由经信、海事、港航、安监等部门负责人及相关专业人员组成,分析研究、指挥协调、应急处置无动力修造船舶防台风工作的重大事项。各县(区)“三防”指挥部和市交通运输委、市国资委、新城管委会、舟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要成立无动力修造船舶防台风专项工作小组。
2.2 工作机构
各级政府和市交通运输委、市国资委、新城管委会、舟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按照法律、法规和《舟山市无动力修造船舶防台风安全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做好无动力修造船舶防台风安全及其相关监督管理工作。当发生无动力修造船舶险情及次生灾害时,当地政府迅速响应,各级各部门联合行动,及时、高效地开展应急处置。
3 台风影响分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