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接到施工监理单位有关违法施工的报告后,应立即下达停止监理通知,并向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通报违法情况。
第十五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建设工程批后跟踪监管,严格按照经批准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进行验线、基础±0.00验核和上部工程管理。一经发现违法建设,应立即下达停工通知和改正通知,并向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和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通报违法情况。
第十六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不符合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和未取得基础±0.00验核意见的经营性建设工程,不得核发房屋预售许可。
第十七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划条件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根据竣工测量报告进行规划核实。不符合规划许可要求的,责令限期改正,并移交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查处。
第十八条 建设工程未取得符合规划许可要求核实意见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竣工验收应当符合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不符合的,由规划、住建、交通运输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不予竣工验收备案。
第十九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核实意见及未经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建设工程,不予房屋产权登记。
第二十条 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接到违法建设通报后,应在3日内进行查处。
对拒不执行停止违法建设决定或者限期拆除决定的,由建设工程所在地辖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在7日内责成有关部门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供水、供电部门应当配合采取断水、断电等查封现场的措施。
第二十一条 建设工程竣工交付使用后,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加强物业管理,对擅自改变建筑使用性质(功能)、私搭乱建、减少绿地、增加广告设施等行为,应立即劝阻、制止,并及时报告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
第二十二条 工商、税务、卫生等行政主管部门对未取得房屋产权证或者使用性质与房屋产权登记性质不符的,不得办理任何经营许可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