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应当根据规划条件,依据法律法规及规范标准编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单位应当严格按照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和经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批准的初步设计编制施工图。各设计单位应当确保建设工程设计各阶段的设计图纸一致和各项经济技术指标准确、真实、全面。
对弄虚作假、严重失实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处设计合同约定编制费2倍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建议由原发证机关降低其资质等级或者吊销其资质证书。
第八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严格审查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对符合规划条件和相关规定的,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在设计方案图纸上签章确认。
第九条 施工图审查单位应当严格审查施工图是否符合经批准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确定的建设地点、建筑功能、建筑位置、建筑面积、容积率、建筑层数、建筑高度等经济技术指标;不符合规划许可要求的,不得通过施工图审查。
第十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施工图审查备案管理,对不符合规划许可要求的,不得核发施工许可证。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要求在施工现场公布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图、施工许可证等,接受社会监督。未公布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0000元的罚款。
第十二条 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经批准的施工图组织施工。未按经批准的施工图组织施工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处施工合同约定费10%的罚款,并建议原发证机关降低其资质等级。
第十三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监管,确保工程质量安全和文明施工。
第十四条 施工监理单位应当严格依据经批准的施工图进行监理,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在监理过程中,凡发现施工单位未按经批准的施工图施工的,应立即向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报告。未按经批准的施工图进行监理或者未及时报告违法施工行为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并建议原发证机关降低或者撤销其资质等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