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强化建设工程管理杜绝违法建设行为规定的通知
(昆政发〔2011〕7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国家级、省级开发(度假)园区,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完善行政监管措施,强化建设过程监管,规范市场主体行为,严厉查处各类违法建设,经2011年市规委会第9次主任办公会审议同意,现将《关于强化建设工程管理杜绝违法建设行为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请市国土、规划、住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园林绿化、电力、水务、交通运输、工商、税务、卫生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结合本《规定》要求尽快拟定实施细则,完善相关支撑性法规、规定。
二○一一年十一月七日
关于强化建设工程管理杜绝违法建设行为的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完善行政监管措施,强化建设过程监管,规范市场主体行为,严厉查处各类违法建设,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
昆明市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的工程建设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建设工程应当依据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依法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参与建设工程的各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省、市的建设标准和技术规范等要求,开展工程建设活动。
第四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辖区内违法建设的查处力度,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和案件评查制度。
第五条 国土、规划、住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园林绿化、电力、水务、交通运输、工商、税务、卫生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开展违法建设查处工作。
第六条 建设工程应当依法取得土地相关审批手续,未取得土地合法手续的,国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