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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昆明市卫生局公告


  《昆明市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已经2011年10月8日昆明市卫生局局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2月8日起施行。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八日

昆明市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托儿所、幼儿园(以下简称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的管理与监督,提高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质量,预防和减少疾病发生,确保在园儿童的身心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及国家卫生部、教育部颁发的《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昆明市所有全日制或寄宿制,招收0~6岁儿童的各级各类托幼机构。
  第三条 托幼机构是集体儿童的保教机构,根本任务是保障和促进婴幼儿的身心健康。托幼机构应当贯彻保教结合、预防为主的方针,认真做好卫生保健工作。

第二章 管理机构和职责

  第四条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是本辖区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的主管部门,应将托幼机构的卫生保健工作作为公共卫生管理服务的重要内容,加强监督和指导,负责本细则的组织实施。
  第五条 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协助卫生行政部门检查、指导托幼机构的卫生保健工作。
  第六条 妇幼保健机构在同级卫生行政部门的领导和上级业务部门指导下,按分级管理的原则,负责分管辖区内同级托幼机构卫生保健业务指导和检查。市妇女儿童保健中心和县(市)区妇幼保健中心负责管理本辖区内的各级各类托幼机构。
  县级以上妇幼保健机构负责对辖区内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进行业务指导。业务指导的内容包括:膳食营养、体格锻炼、健康检查、卫生消毒、疾病预防等,以督促托幼机构落实卫生保健工作。各级妇幼保健机构应成立集体儿童保健科(组)或有专人负责,定期开展托幼机构卫生保健的培训、监督、检查、指导、评审、验收。
  县级以上公立医疗机构负责开展托幼机构相关工作人员、儿童入园和在园儿童的健康体检,对进行了健康检查的工作人员和儿童建立居民健康档案,并及时向托幼机构或被检查人员反馈检查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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