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单位、监督单位的试验检测单位不得再服务于监理、施工和材料供应单位。
有条件的县级交运局,应建立中心试验室(也可利用在当地的重点公路工程工地临时试验室),以满足农村公路建设常规试验检测的需要。中心试验室由市交通质监局负责审查认定,试验人员应培训合格后,方可承担试验检测工作。
试验检测机构对其结果负责。
第二十条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完工后,建设单位(项目法人)应对施工单位的交工验收申请、监理单位的质量评定资料进行核查,必要时可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重点抽查检测;认为满足交工验收条件时应申请质监站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测,质监站出具检测意见;检测意见中需整改的问题处理完毕,建设单位应及时组织交工验收。
第二十一条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满足竣工验收条件后,建设单位(项目法人)应按照公路工程管理权限向相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查合格后,通知质监机构进行质量检测鉴定,质监机构出具工程质量鉴定报告。对不合格的工程或未经质监机构检测鉴定的工程,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质监机构应按《公路工程质量鉴定办法》及相关规定的抽检项目,组织进行工程质量检测鉴定,并对交工验收报告中提出需修复、补救的工程进行检验和复测;结合工程交工验收时的检测结果,进行竣工验收工程质量鉴定;对《公路工程质量鉴定办法》中未列出的检查项目、复测项目,质监机构可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增加检测、复测项目。对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项目,编写《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经质监机构检测,发出整改意见的,建设单位(项目法人)必须组织并督促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在15日内积极进行有效整改;满足条件后,质监机构才出具质量鉴定报告,否则后果由建设单位(项目法人)负责。
第二十二条 对于交、竣工验收合并进行的农村公路建设项目,按竣工验收条件办理。
第二十三条 达不到四级以上的农村公路及无法按照《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与《公路工程质量鉴定办法》进行评定的农村公路,由质量监督机构依据设计和施工技术规范要求等进行单项质量指标的检验。检验合格率达到75%以上的工程,可确认为合格工程,否则视为不合格工程。对重点部位、重点工序、重要指标,影响结构安全及使用的,可实行“一票否决制”。
第二十四条 工程质量检测鉴定按市、县两级质量监督机构监督范围和权限办理,实行“谁监督、谁鉴定、谁负责”的原则;同时,应严格执行标准规范,遵循实事求是、用数据说话的原则,保证检测鉴定结果的公正性和准确性。未经检测鉴定或检测鉴定不合格的工程,不得进行交、竣工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