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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昆明市农村公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六)施工单位质量自检体系和工地试验室设备、人员清单,施工单位资质证明材料及主要施工人员资格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 质监机构自收到质量监督申请资料之日起,在20日内,对所收到的文件、资料进行审查、核实,并根据本年度本区域内公路工程的分布情况,确定重点工程、重要路段、重要部位,制定项目工程质量监督计划,填发《公路工程质量监督通知书》。
  第十三条 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期为自发出《公路工程质量监督通知书》始,至工程竣工验收止。
  第十四条 凡未严格履行基本建设程序,审批文件和相关资料不全的项目,不报或逾期申报质量监督申请的项目,市级和县级质量监督机构有权拒发《公路工程质量监督通知书》。擅自施工的,由交通主管部门对建设单位(项目法人)进行处罚。
  第十五条 建设、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单位和人员必须主动接受和配合质监机构对其质量保证体系、质量行为、工程质量的监督检查,并有责任向质监机构反映或报告工程质量问题和情况。
  第十六条 质量监督人员应按照工程施工进度计划,及时到施工现场巡回监督检查,重点对隐蔽工程、重点部位、原材料、混合材料配合比设计、关键工序、重大施工技术方案、质量通病处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对出现的工程质量隐患和质量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质量监督机构责令相关单位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理,并发送《工程质量监督抽查意见书》,必要时发送《公路工程停工通知书》或《公路工程返工通知书》,并向相关交通主管部门和上级质监机构报告。相关单位在收到《工程质量监督抽查意见书》、《公路工程停工通知书》、《公路工程返工通知书》后,必须于7日内对存在问题进行有效整改,并回复。
  第十八条 我市农村公路建设实行质量责任追究制。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原则,一旦出现质量事故,事故发生单位、建设单位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及时上报质量监督部门和交通主管部门;确定质量事故等级和性质后,由交通主管部门按照质量事故等级逐级严格进行质量责任追究。

第四章 试验检测与质量鉴定

  第十九条 市交通质监局在全国范围内通过公开招投标确定试验检测单位,参与对我市交通建设工程进行竣(交)工质量检测,参与质量督查过程中的试验检测等工作;县级交运局、质监站可以直接委托市交通质监局通过公开招投标确定的试验检测单位,参与本辖区内的质量监督试验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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