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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昆明市农村公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三)监督检查受监督项目建设各方的从业资质、质量保证体系、质量管理制度,检查施工现场的质量行为和工程实体质量,以及工程质量保证资料的真实性、规范性、完整性、合法性;
  (四)组织进行受监督农村公路建设工程质量督查,定期将督查情况报告市交通质监局;
  (五)负责受监督农村公路竣(交)工验收的质量检测鉴定,参加工程竣工验收,对通过竣工验收的工程,签发《公路工程参建单位工作综合评价等级证书》;
  (六)参与本辖区一般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督促检查事故处理方案的执行情况;
  (七)完成本辖区交运局及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三章 权限内容

  第九条 市交通质监局监督范围:
  (一)负责市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县道及连续里程20公里(不含20公里及岔线、支线里程)以上四级公路的质量监督;
  (二)负责大桥、特大桥和隧道的质量监督;
  (三)负责市交运局下达的公路养护大修工程,且投资规模在500万元以上的工程质量监督;
  (四)负责市政府组建项目业主的公路建设项目和市交运局直管的BT、BOT公路建设项目的质量监督。
  第十条 县级质监站监督范围:
  (一)负责本辖区内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农村公路的质量监督;
  (二)负责本辖区内公路养护中修、小修及投资规模小于500万元的大修工程的质量监督;
  (三)负责本辖区内独立的中桥、小桥工程的质量监督;
  (四)负责县(市)区政府、管委会组建项目业主的公路建设项目和县级交运局直管的BT、BOT公路建设项目的质量监督;
  (五)负责本条款中项目的配套及服务设施的质量监督。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项目法人)在项目开工前30日内,按监督权限和范围到相应质监机构办理质量监督手续;单项投资在100万元以下的多个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可集中统一申请质量监督。
  申请质量监督时应提供以下文件和资料:
  (一)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申请书;
  (二)工程概况表;
  (三)工程项目立项、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审批文件;
  (四)工程项目设计、施工、监理、监控、试验检测等单位的合同文件副本及有关资料;
  (五)监理工作计划、监理试验室的设备和试验室人员清单、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的资质证书及有关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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