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交通质监局是受市交运局委托的行政执法机构,对我市农村公路建设工程质量进行监督管理。
县级质监站是受县级交运局委托的行政执法机构,对本县(市)区、管委会的农村公路建设工程质量组织实施监督。
市交通质监局、县级质监站分别隶属于市交运局和县级交运局。在业务方面,市交通质监局受市交运局及省交通运输厅工程质量监督局(以下简称省质监局)的指导和管理,县级质监站受县级交运局及市交通质监局的指导和管理。
第六条 各县级交运局要根据本辖区农村公路建设任务,结合农村公路建设特点,根据专业结构合理、配套的原则,成立质量监督站。质量监督人员必须是专职人员,直接从事质量监督工作,并经市交通质监局培训、考核、认证,实行持证上岗。
第七条 市交通质监局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交通运输部和省交通运输厅有关质量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参与制定我市农村公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监理、试验检测的管理制度和实施细则;
(二)接受省质监局的业务指导,在市交运局领导下,对县级质监站进行业务指导和管理;
(三)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确定质量监督的重点部位、关键工序、主要指标和检测频率,制定监督工作要点;
(四)负责我市农村公路质量监督管理人员业务培训;
(五)监督检查受监督项目建设、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材料供应等单位的质量管理行为;检查施工现场的工程实体质量、施工工艺和安全文明施工情况,以及工程质量保证资料的真实性、规范性、完整性、合法性;
(六)组织受监督项目的工程质量督查和质量检测,定期发布工程质量动态,编发质量监督信息,并定期向省质监局报告公路质量动态;
(七)负责受监督项目竣(交)工验收质量检测鉴定,参加工程竣工验收,对通过竣工验收的工程,签发《公路工程参建单位工作综合评价等级证书》;
(八)参与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督促检查事故处理方案的执行情况;
(九)组织全市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社会监理和试验检测工作的经验交流;
(十)完成市交运局及上级部门下达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八条 县级质监站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公路工程质量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上级主管部门的有关规章、制度、办法等;
(二)接受市交通质监局的业务指导和管理,监督本辖区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管理本辖区农村公路监理和试验检测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