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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昆明市农村公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市交通质监局是受市交运局委托的行政执法机构,对我市农村公路建设工程质量进行监督管理。
  县级质监站是受县级交运局委托的行政执法机构,对本县(市)区、管委会的农村公路建设工程质量组织实施监督。
  市交通质监局、县级质监站分别隶属于市交运局和县级交运局。在业务方面,市交通质监局受市交运局及省交通运输厅工程质量监督局(以下简称省质监局)的指导和管理,县级质监站受县级交运局及市交通质监局的指导和管理。
  第六条 各县级交运局要根据本辖区农村公路建设任务,结合农村公路建设特点,根据专业结构合理、配套的原则,成立质量监督站。质量监督人员必须是专职人员,直接从事质量监督工作,并经市交通质监局培训、考核、认证,实行持证上岗。
  第七条 市交通质监局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交通运输部和省交通运输厅有关质量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参与制定我市农村公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监理、试验检测的管理制度和实施细则;
  (二)接受省质监局的业务指导,在市交运局领导下,对县级质监站进行业务指导和管理;
  (三)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确定质量监督的重点部位、关键工序、主要指标和检测频率,制定监督工作要点;
  (四)负责我市农村公路质量监督管理人员业务培训;
  (五)监督检查受监督项目建设、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材料供应等单位的质量管理行为;检查施工现场的工程实体质量、施工工艺和安全文明施工情况,以及工程质量保证资料的真实性、规范性、完整性、合法性;
  (六)组织受监督项目的工程质量督查和质量检测,定期发布工程质量动态,编发质量监督信息,并定期向省质监局报告公路质量动态;
  (七)负责受监督项目竣(交)工验收质量检测鉴定,参加工程竣工验收,对通过竣工验收的工程,签发《公路工程参建单位工作综合评价等级证书》;
  (八)参与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督促检查事故处理方案的执行情况;
  (九)组织全市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社会监理和试验检测工作的经验交流;
  (十)完成市交运局及上级部门下达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八条 县级质监站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公路工程质量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上级主管部门的有关规章、制度、办法等;
  (二)接受市交通质监局的业务指导和管理,监督本辖区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管理本辖区农村公路监理和试验检测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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