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木垒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木垒哈萨克自治县机关效能投诉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一)直办:对投诉问题单一、线索具体、易查易结的投诉,由效能投诉中心直接进行调查;对情节复杂、问题严重以及涉及多个部门的重要投诉,由投诉中心组织或协调力量进行调查;
  (二)转办:对属于下级投诉受理部门受理或情节较复杂、问题较严重的投诉,应当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以《效能投诉转办函》的形式转交相应的投诉受理部门调查,并要求限时上报结果;
  (三)督办:在调查中发现被投诉人的问题涉嫌违纪的,应当移交有关单位跟踪督办。
  第十条 对投诉的调查,应当由两人以上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并形成调查报告。调查报告的内容包括:调查的依据、事实内容、被调查人的责任、被调查人的态度和处理意见等。
  第十一条 在调查中发现投诉事项已经司法机关、行政复议机关或仲裁机关受理的,应当终止调查。
  第十二条 由各级效能投诉中心直接调查的投诉,调查终结后,承办人应当撰写调查报告或填写《木垒哈萨克自治县效能投诉处理表》,报分管领导审定。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可采用《木垒哈萨克自治县效能投诉处理表》处理:
  (一)投诉反映的问题不存在、与事实不符的;
  (二)投诉反映的问题,被投诉单位已经进行整改或者作出处理的;
  第十三条 对于调查发现的问题,经分管领导批准,可发出《效能告诫书》,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及时予以纠正。
  第十四条 对于发现的问题,不宜采用第十三条规定的方式处理的,经分管领导批准,可作以下处理:
  (一)对涉嫌违纪的,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二)对于存在的问题涉及多个部门、原因复杂的,被投诉单位无法单独解决的,向党委或政府写出专题报告。
  第十五条 投诉的办理时限:
  承办投诉的单位应在规定时限内办结投诉事项,并将办理结果书面反馈给县行政效能投诉中心。
  投诉中心受理投诉后,应当在1个工作日内作出直办、转办和督办的处理。对问题简单的投诉,直接予以解答释疑或当天处理解决;
  直办件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办结,转办件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办结。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办结的,在征得主管领导同意后,可适当延长办理时限,但最长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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