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直办:对投诉问题单一、线索具体、易查易结的投诉,由效能投诉中心直接进行调查;对情节复杂、问题严重以及涉及多个部门的重要投诉,由投诉中心组织或协调力量进行调查;
(二)转办:对属于下级投诉受理部门受理或情节较复杂、问题较严重的投诉,应当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以《效能投诉转办函》的形式转交相应的投诉受理部门调查,并要求限时上报结果;
(三)督办:在调查中发现被投诉人的问题涉嫌违纪的,应当移交有关单位跟踪督办。
第十条 对投诉的调查,应当由两人以上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并形成调查报告。调查报告的内容包括:调查的依据、事实内容、被调查人的责任、被调查人的态度和处理意见等。
第十一条 在调查中发现投诉事项已经司法机关、行政复议机关或仲裁机关受理的,应当终止调查。
第十二条 由各级效能投诉中心直接调查的投诉,调查终结后,承办人应当撰写调查报告或填写《木垒哈萨克自治县效能投诉处理表》,报分管领导审定。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可采用《木垒哈萨克自治县效能投诉处理表》处理:
(一)投诉反映的问题不存在、与事实不符的;
(二)投诉反映的问题,被投诉单位已经进行整改或者作出处理的;
第十三条 对于调查发现的问题,经分管领导批准,可发出《效能告诫书》,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及时予以纠正。
第十四条 对于发现的问题,不宜采用第十三条规定的方式处理的,经分管领导批准,可作以下处理:
(一)对涉嫌违纪的,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二)对于存在的问题涉及多个部门、原因复杂的,被投诉单位无法单独解决的,向党委或政府写出专题报告。
第十五条 投诉的办理时限:
承办投诉的单位应在规定时限内办结投诉事项,并将办理结果书面反馈给县行政效能投诉中心。
投诉中心受理投诉后,应当在1个工作日内作出直办、转办和督办的处理。对问题简单的投诉,直接予以解答释疑或当天处理解决;
直办件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办结,转办件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办结。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办结的,在征得主管领导同意后,可适当延长办理时限,但最长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