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调处中心对受理的矛盾纠纷及时进行分流,对于不予受理的要告知当事人正确的救济途径和进入诉讼程序。对受理和不予受理的矛盾纠纷必须在3日内给当事人答复。
五、对调解类纠纷3日内按所涉及的纠纷类别和区域管辖,及时移交有管辖权的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
六、对信(上)访类案件需3日内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七、对移交的调解类和信(上)访类纠纷必须在5日内日进行检查督办。
八、有关单位接到移交的矛盾纠纷必须在3日内组织调解,对调解不成功和协议书不履行的,告知当事人正确的救济途径和诉讼程序。
九、对调解成功的案件在案件办结后结案存档,在履行期限结满后进行跟踪回访,并将结案后的结果以书面形式报调解中心备案。
十、有关单位接到信(上)访类案件,必须在5日交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
十一、对能现场处理的案件及时组织相关部门处理结案。
十二、对确实疑难复杂的案件提交调解中心召集联席会议讨论解决。
十三、对确需领导包办的案件,交有关单位领导包案,限定时间及时结案,最长时间为一个月,并对领导包案实行检查督办。
十四、对现场处理,交办转办,提交会办的案件,当事人不接受处理的,当场告知当事人正确的救济途径和诉讼程序。
十五、对已结案的要按要求存档,报调解中心。
十六、调解中心接受的案件必须在10日内办理完结。
附件4:
联席会议及联络员制度
一、调解中心接受的案件涉及单位多,案情疑难复杂,确需召集相关部门协调处理的,由调解中心召集联席会议。
二、联席会议研究决定案件的处理办法和确定相关单位具体分工和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