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木垒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司法局关于人民调解工作网络和机制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

木垒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司法局关于人民调解工作网络和机制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乡镇(场)人民政府,自治县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县司法局《关于人民调解工作网络和机制建设实施意见》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予以转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八年九月二十二日

  关于人民调解工作网络和机制建设实施意见

  为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司法厅、州司法局关于人民调解工作网络和机制建设的有关通知精神,紧紧围绕自治县构建和谐社会工作大局,把人民调解工作作为司法行政工作的主线,抓规范,夯实基础;抓培训,提高素质;抓创新,完善机制;抓落实,筑牢“第一道防线”,逐步推行“大调解”工作机制,不断建立完善“大调解”工作网络,切实提高我县人民调解工作的质量和水平,使自治县人民调解工作实现跨越式发展,提出如下人民调解工作网络和机制建设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及工作目标
  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国务院32号文件和自治区党委七届五次全委扩大会议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建立和完善“横向到边,纵向到底,上下贯通,左右协调,依托基层,多方参与”的大调解组织网络和工作机制,实现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等调解手段的有机结合,妥善化解各类社会矛盾纠纷,“最大限度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减少不和谐因素”,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营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二、组织网络建设
  建立和完善“横向到边,纵向到底,上下贯通,左右协调,依托基层,多方参与”的调解网络是做好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前提和基础。
  (一)纵向上:以人民调解为基础,建立健全县、乡镇、村(居、组、队)“三级”调解网络。积极推广克拉玛依市、博州和鄯善、伊宁县等地人民调解工作经验,在健全和完善传统的人民调解组织网络的同时,重点抓好以人民调解为基础的县、乡镇、村(居)“三级”社会矛盾纠纷调处中心建设。要依托司法局、司法所和村调委会,建立矛盾纠纷调处中心。村(居)调解组织要在社会矛盾纠纷调处中心的构架内,在自然村、队、组和居民小区设立调解小组及“十户长”、“巷道长”、“楼(院)长”等多种形式的调解员、信息员;鼓励和引导自愿设立个人调解室。
  (二)横向上:以构建社会矛盾纠纷调处中心为载体,县级建立党委、政府领导,政法综治部门牵头,司法行政和信访部门主办,有法院、检察院、民政、公安、国土资源、税务、水利、卫生、劳动和社会保障、城管等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部门和工会、青年团、妇联、行业协会等团体及律师、公证、基层法律服务、法律援助等法律服务行业参与的联合调解的社会矛盾调处中心(架构图附后)。重点调处重大、复杂群体性矛盾纠纷。乡(镇、街道、农牧场)依照县社会矛盾纠纷调处中心的构建基本方式,建立本级社会矛盾调处中心(架构图附后)。同时,要在法庭、公安派出所、学校、医院、市场、企业等单位和人员相对集中的地方建立健全人民调解组织,要求50人以上的企业建立调解小组;50人以下的企业设立调解员;20个摊位以上的市场设立调解小组;20个摊位以下的市场设立调解员。村(居、组、队)要依托人民调解委员会,建立社会矛盾纠纷调处中心(架构图附后)。吸收“三老”人员和志愿者参与中心工作。真正实现那里有人群,那里就有调解组织,那里有矛盾纠纷,那里就有人民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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