木垒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木垒哈萨克自治县产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场)人民政府,自治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县直各企事业单位,驻县各单位:
县财政局制定的《木垒哈萨克自治县产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已经自治县十五届人民政府第七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予以转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八年十一月五日
木垒哈萨克自治县产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自治县国有产权转让行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健全生产要素市场,充分发挥自治县产权交易对经济发展的促进作用,根据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第3号令《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办法》、财政部第35号令《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第36号令《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意见》、《昌吉州产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县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产权是指国家对企业以各种形式投入形成的应享有的权益,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以及依法认定为国家所有的其他权益。
第三条 按照国有资产国家所有、分级管理、授权经营、分工监督的原则,自治县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企业产权交易必须在昌吉州产权交易中心交易,县人民政府负责同级国有产权的监督管理,同时接受自治州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 企业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产权转让应当遵循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政策规定,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保护国有产权和其他各方合法权益。
第五条 企业行政事业单位转让国有产权的,国有资产原值在3万元以上(含3万元)的,由中介机构进行评估,国有资产原值在3万元以下的,可由物价部门作价,但在交易前必须经县财政国资监管部门审批同意,由单位按评估值或作价值自行处理。企业行政事业单位转让国有产权的,国有资产处置单位资产评估值5万元(含5万元)的,在交易前经县财政国资监管部门审批同意并出具委托书,必须按照下列规定在昌吉州产权交易中心从事交易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