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木垒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木垒县本级政府采购暂行方案的通知

  (一)货物类
  1.一般设备(包括办公自动化设备)采购方法:木垒县内通过公开招标,确定定点供应商,各采购单位自行在定点供应商中选择购买;在昌吉、乌市,在昌吉州政府采购中心和乌市政府采购中心通过招标确定的供应商名单中,木垒县采购中心通过协议形式也确定为本县定点供应商;各采购单位也可以在昌吉、乌市、木垒县采购中心确定的供应商中选择购买。
  2.物资采购方法:救灾物资、农用物资、储备物资,单次采购金额1万元以下的,由采购单位自行采购。单次采购金额1万元以上的,都必须通过集中采购,其中:1-5万元(含5万元)采取询价方式采购;5-10万元(含10万元),通过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10--20万元(含20万元),通过邀请招标;20万元以上采取公开招标。用于救灾急用物资,报请政府采购办公室批准后,由采购单位自行采购。
  3.专用材料采购方法:制服(大型活动的服装工装)及劳保用品,单次采购金额5000元以上,由集中采购机构采购,5000元以下(含5000元),由采购单位报政府采购办公室批准后,由采购单位自行采购。
  4.专用设备采购方法:通信设备、卫星定位仪、网络设备、变配电设备、医疗设备、器械,计划生育设备、实验室设备、广播电视设备、发电设备、监控设备、农用机械设备、工程机械、消防设备、道路清扫设备、教学设备、灯光、音响设备、体育设备、电梯、锅炉安检设备。单位采购金额在1万元以下,由采购单位自行采购;1万元以上(含1万元),由政府集中采购机构采购;1万元至10万元(含10万元)采取询价采购;10万元至20万元(含20万元),采取竞争性谈判;20万元至30万元(含30万元),采取邀请招标;30万元以上,采取公开招标。
  5.交通工具采购方法:自治区采购中心通过招标确定的供应商,由木垒县政府采购中心通过协议确定为本县供应商,没有定点的车辆采取询价方式采购,统一由采购中心采购,定点的车辆由采购单位签合同直接验收提车。
  6.其他货物:按财政部门要求的项目进行采购
  (二)工程类
  1.建筑物类:公用房建筑、住房建设、水利工程、路桥工程,由采购单位委托招标代理公司统一招标,采购办监督。
  2.公益设备建设、纪念性建筑设施建设、修缮、装饰工程、系统集成、网络工程:1万元以下由采购单位自行采购;1-5万元(含5万)采取询价采购;5万元至30万元(含30万元),采取邀请招标;30万元以上,采取公开招标。
  3.其他工程:按财政部门要求的项目进行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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