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木垒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木垒县本级政府采购暂行方案的通知

木垒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木垒县本级政府采购暂行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场)人民政府,自治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县直各企事业单位,驻县各单位:
  县财政局制定的《木垒县本级政府采购暂行方案》已经自治县十五届人民政府第七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予以转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八年十一月五日

  木垒县本级政府采购暂行方案

  为尽快在我县开展政府采购工作,根据《木垒县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本着“先易后难,先大后小,先少后多,循序渐进”的原则,依照县本级政府采购目录的规定,实施政府采购,制定自治县本级政府采购暂行方案如下:
  一、统一采购公务用车
  凡是利用财政性资金(包括预算内资金和预算外资金)购买公务用车的单位,其所购车辆一律由政府采购中心统一采购。
  二、统一采购的其他商品
  (一)各采购单位凡是利用财政安排的预算内外资金购买列入政府采购目录的商品,一律由政府采购中心统一采购。
  (二)教育、医疗单位凡是利用财政安排预算内外资金或自筹资金购买用于教学、医疗、科研、办公等用途的教学、医疗设备(医用的专用设备由医药监督机构专门组织招标购置)一律由政府采购中心统一采购。
  (三)用于救灾、医疗急用设备,可报经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批准后,由采购单位自行采购。
  三、统一采购程序
  (一)各采购单位如要采购以上规定商品,必须填报“政府采购申报书”,报送至县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经过审核,同意购买的,由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汇总编制采购计划,并下达政府采购中心实行统一采购。
  (二)采购单位采购商品,涉及的控办手续和车辆编制计划,仍按控办和“昌吉州小汽车车辆编制办法”的原有规定执行。
  (三)实施政府采购后,所节省的采购资金属预算内资金的退还原单位,属预算外资金的仍划归原单位预算外资金帐户。如预算安排的资金和单位自筹的预算外资金不能满足采购需要的,财政不再追加预算,采购单位应补充自筹资金或降低采购标准。否则,采购中心将终止采购。
  (四)各采购单位对以上规定集中采购的商品不得故意拆细而进行自行分散采购。凡是违反规定的,一经查出,将按违反财经纪律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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