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开招标
(二)邀请招标
(三)竞争性谈判
(四)单一来源采购
(五)询价采购
公开招标应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方式。采购人不得将应当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工程、货物、服务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它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采购。
第十六条 自治县工程项目招标,由县招标委员会组织实施,县政府采购办公室参与管理,负责招投标全过程的监督。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对招投标形成的全部文件、补充修改文件、工程监理、验收、付款文件必须备案。
第十七条 采购人机动车辆保险,必须到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认定签约实施优惠的财产保险公司参保,机动车辆维修,县城内必须到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定点维修厂家维修。
第十八条 批字、复印、印刷无设备的采购人,可到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认定和定点的供应商家采购。
第十九条 政府采购资金下达后,采购人必须编制本年度政府采购计划。上级财政下拨的专项采购资金到达后,应编制临时采购计划报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审核,属集中采购的,资金由财政直接拨入国库“政府采购资金专户”。属分散采购的,资金划拨采购人按有关程序自行采购。
第二十条 政府采购资金属财政安排和采购人双方拼盘的。采购人必须将自筹资金按规定时间汇入政府采购资金专户,并出据委托书由采购中心组织采购事宜,未汇入到采购中心的,不予接受采购人委托和办理采购事宜。
第二十一条 采购资金结余后,属拼盘的按比例返回采购人。
第二十二条 集中采购完成后,凭采购人验收单或者采购中心与采购人双方验收单,同意支付货款证件,经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审核无误后盖章转国库向供应商支付货款。
第二十三条 采购人需政府采购中心采购的,要详细注明采购物资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产品、性能、技术要求、服务要求、供货时间。内容不详细的,政府采购中心有权向采购人提出修正的拒绝。
第二十四条 政府采购中心在采购商品时,如出现与采购人采购愿望不符的,必须和采购人协商,征得采购人同意方可采购。但双方必须达成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