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木垒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木垒哈萨克自治县政府采购实施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一)公开招标
  (二)邀请招标
  (三)竞争性谈判
  (四)单一来源采购
  (五)询价采购
  公开招标应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方式。采购人不得将应当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工程、货物、服务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它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采购。
  第十六条 自治县工程项目招标,由县招标委员会组织实施,县政府采购办公室参与管理,负责招投标全过程的监督。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对招投标形成的全部文件、补充修改文件、工程监理、验收、付款文件必须备案。
  第十七条 采购人机动车辆保险,必须到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认定签约实施优惠的财产保险公司参保,机动车辆维修,县城内必须到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定点维修厂家维修。
  第十八条 批字、复印、印刷无设备的采购人,可到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认定和定点的供应商家采购。
  第十九条 政府采购资金下达后,采购人必须编制本年度政府采购计划。上级财政下拨的专项采购资金到达后,应编制临时采购计划报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审核,属集中采购的,资金由财政直接拨入国库“政府采购资金专户”。属分散采购的,资金划拨采购人按有关程序自行采购。
  第二十条 政府采购资金属财政安排和采购人双方拼盘的。采购人必须将自筹资金按规定时间汇入政府采购资金专户,并出据委托书由采购中心组织采购事宜,未汇入到采购中心的,不予接受采购人委托和办理采购事宜。
  第二十一条 采购资金结余后,属拼盘的按比例返回采购人。
  第二十二条 集中采购完成后,凭采购人验收单或者采购中心与采购人双方验收单,同意支付货款证件,经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审核无误后盖章转国库向供应商支付货款。
  第二十三条 采购人需政府采购中心采购的,要详细注明采购物资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产品、性能、技术要求、服务要求、供货时间。内容不详细的,政府采购中心有权向采购人提出修正的拒绝。
  第二十四条 政府采购中心在采购商品时,如出现与采购人采购愿望不符的,必须和采购人协商,征得采购人同意方可采购。但双方必须达成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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