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木垒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木垒哈萨克自治县政府采购实施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木垒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木垒哈萨克自治县政府采购实施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场)人民政府,自治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县直各企事业单位,驻县各单位:
  县财政局制定的《木垒哈萨克自治县政府采购实施管理暂行办法》已经自治县十五届人民政府第七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予以转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八年十一月十日

  木垒哈萨克自治县政府采购实施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加强财政支出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政府采购是指:国家机关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按本级人民政府制定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资金限额规定购买货物、工程、服务项目的行为。
  第三条 财政资金分“预算内资金”、“预算外资金”。预算内资金指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中央、区、州、县资金。预算外资金指未纳入财政预算内管理的各种财政性资金,包括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代行或凭借政府职能,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而收取,取得安排使用的各种财政性资金。
  第四条 政府采购资金还包括本县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使用政府统借、统还的资金。以政府信誉或财产担保的借贷资金,以政府信誉取得的其它资金。
  第五条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是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确定并公布的政府采购项目。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采购人必须实行集中采购。
  第六条 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授权的机构确定并公布。
  第七条 政府采购所指工程是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货物是指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服务是指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它政府采购对象(例印刷、培训、会议、设计、劳务等)。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