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切实增强气象灾害防范和应急处置能力
(一)积极开展气象灾害普查和隐患排查。要按照自治县防灾减灾有关规划和要求,统筹考虑当地自然灾害特点,组织有关部门认真开展气象灾害风险普查工作,全面调查收集本行政区域历史上发生气象灾害的种类、频次、强度、造成的损失以及可能引发气象灾害及次生衍生灾害的因素等,建立气象灾害风险数据库。加强灾害分析评估,根据灾害分布情况、易发区域、主要致灾因子等逐步建立气象灾害风险区划,有针对性地制订和完善防灾减灾措施。
(二)抓紧制定和完善气象灾害防御规划和应急预案。要组织有关部门结合当地气象灾害特点,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编制实施本辖区气象灾害防御规划,明确气象灾害防范应对工作的主要任务和措施,优化、整合各类资源,统筹规划防范气象灾害的应急基础工程建设。要组织有关部门按照《
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要求,完善当地气象灾害应急预案,明确各灾种的应对措施和处置程序,并针对气象灾害可能引发的次生衍生灾害,进一步完善相关应急预案。要加强预案的动态管理,经常性地开展预案演练,特别要加强人口密集地区、灾害易发地等重点保护部位和边远山区的气象灾害预案演练,促进各单位的协调配合和职责落实。
(三)积极开展气候可行性论证工作。气象部门要依法开展对城市规划、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公共工程建设、重点领域或区域发展建设规划的气候可行性论证。有关部门在规划编制和项目立项中要统筹考虑气候可行性和气象灾害的风险性,避免和减少气象灾害、气候变化对重要设施和工程项目的影响。
(四)加强气象灾害应急救援队伍建设。进一步加强人工增雨、防雷、防汛抗旱、灾害救助等各类气象灾害防范应对专业队伍和专家队伍建设,改善应急技术装备,提高队伍素质,不断增强应对各类气象灾害的能力。
(五)积极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气象部门要利用有利时机积极开展人工增雨(雪)作业,努力缓解城乡生活、工农业生产、生态环境保护用水紧张状况;
(六)加强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组织领导。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气象灾害防御工作,建立和完善气象灾害应急处置责任制,切实加强领导和组织协调,进一步健全防灾减灾工作协调机制,形成政府组织领导、部门协作配合、全社会共同参与防范应对气象灾害的格局。
(七)建立和完善气象灾害防御资金投入机制。要加强对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领导,切实将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地方气象事业基本建设投资和地方气象事业所需经费纳入本级地方财政预算,加大对气象事业的投入,并根据气象防灾减灾需要,建立和完善气象灾害防御投入机制,进一步加大对气象灾害监测预警、信息发布、应急指挥、灾害救助及防灾减灾工程等重大项目方面的资金投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