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木垒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木垒哈萨克自治县家禽定点屠宰管理办法的通知

  (三)有相应的污水、污物、病死动物、染疫动物产品的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和清洗消毒设施设备;
  (四)有为其服务的动物防疫技术人员;
  (五)有完善的动物防疫制度;
  (六)具备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动物防疫条件。
  第八条 申请设立家禽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向县经贸委提出书面申请,经贸委应当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20日内,会同卫生、环保等有关部门,依照本办法规定的条件进行审查、确定,并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县经贸委报自治区贸易行办批准颁发家禽定点屠宰标志牌。对不符合条件的,给予书面答复。
  第九条 申请设立清真家禽定点屠宰厂(场),必须办理清真食品准营证和清真标识牌。
  清真家禽定点屠宰厂(场)屠宰加工家禽产品时,应当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不得加工非清真食品。

第三章 检疫与监督

  第十条 家禽屠宰的检疫与监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家禽屠宰以及禽类制品的卫生检疫与监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家禽屠宰环境保护与监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其他有关环保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对屠宰厂(场)屠宰的家禽按照动物检疫规程依法进行检疫,经检疫合格的家禽产品,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出具检疫合格证明,并对家禽产品加封检疫合格标识。未经检疫或检疫不合格的家禽产品,不得出厂(场)。
  第十二条 家禽定点屠宰厂(场)不得对家禽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它物质。运输家禽产品必须使用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的专用运载工具及容器。
  第十三条 家禽定点屠宰厂(场)可以收购屠宰,也可以提供代宰服务,代宰加工服务费标准,由县价格主管部门具体规定。
  第十四条 家禽定点屠宰厂(场)对未能及时销售出厂(场)的家禽产品,应当采取冷冻或冷藏等必要措施予以储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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