木垒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木垒哈萨克自治县家禽定点屠宰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场)人民政府,自治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县经贸委制定的《木垒哈萨克自治县家禽定点屠宰管理办法》已经自治县十五届人民政府第七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予以转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八年十一月十三日
木垒哈萨克自治县家禽定点屠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我县城区家禽屠宰活动的管理,防止重大动物疫情传播,保证家禽产品质量,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上级部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县城区内从事家禽屠宰及家禽产品加工、销售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家禽是指鸡、鸭、鹅、鸽、鹌鹑、鸵鸟、火鸡等。
第四条 自治县对家禽实行“定点屠宰,集中检疫”的管理制度。未经定点,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屠宰家禽(家庭自宰自食和用于宗教活动的除外)。
第五条 木垒县定点屠宰办公室(以下简称屠宰办)负责县城内家禽屠宰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畜牧、动监、工商、公安、卫生、质监、民族宗教、环保、价格、城建等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同做好家禽屠宰及家禽产品流通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家禽定点屠宰厂(场)的确定
第六条 设立家禽定点屠宰厂(场)应当符合设置规划。《家禽定点屠宰厂(场)设置规划》由经贸委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有利流通,方便群众,便于检疫与管理,体现规模和效益的原则,会同有关部门拟定,报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 设立家禽定点屠宰厂(场)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场所的位置与居民生活区、生活饮用水源地、学校、医院等公共场所的距离符合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
(二)生产区封闭隔离,工程设计和工艺流程符合动物防疫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