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贯彻实施国家、自治区、自治州价格管理法律法规及政策,负责贯彻自治区下达的农副产品、轻工业品、药品价格调整的实施意见,制定自治县管理的农副产品、轻工业产品、药品、能源、交通运输、重工业产品价格。依法组织实施自治县的价格调整方案;负责全县价格宏观管理和综合平衡,调控全县价格总水平;指导协调行业价格管理。负责物价及收费等行政管理工作,事务性工作由价格监督局承办。
(九)研究分析国内外市场供求状况,做好重要商品市场供求总量平衡及重要农产品进出口计划,负责全县重要农产品配额的管理和实施,搞好粮食宏观调控,安排自治县粮食及重要商品的储备计划,指导监督重要商品的自治县订货,引导和调控市场。
(十)做好全县科学技术和教育、文化、卫生等社会事业以及国防建设与整个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衔接平衡。研究提出经济与社会协调发展,相互促进的意见建议,协调各项社会事业(包括科学技术、教育、文化、卫生、人口、就业、体育、广播影视、旅游、新闻出版、环境保护、民政和社会保障等)发展中的重大问题。研究提出高科技技术产业化发展规划、方向、重点及措施,推进重大科技成果的产业化。参与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和完善工作,促进就业和旅游发展。
(十一)研究制定自治县“以工代赈”规划和年度计划,统筹提出国家和自治区、自治州用于“以工代赈”的专项资金,物资分配方案和管理办法,审核提出项目计划,并负责项目实施中的组织协调管理工作。
(十二)负责自治县信息产业中长期发展计划及机关政策的制定及实施,为自治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提供信息服务。
(十三)研究自治县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的重大问题,组织拟订自治县综合性经济体制改革方案,协调有关专项经济体制改革方案;研究制定自治县经济体制改革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工作要点;对自治县改革开放重大决策的实施情况进行调查研究、指导和协调;推进自治县城镇化建设,跟踪调查小城镇改革与发展、非国有经济改革与发展政策措施执行情况,及时提出对策建议;参与研究论证自治县涉外经济体制改革;研究提出区域经济协调发展和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规划;指导有关部门经济体制改革工作。
(十四)承办自治县人民政府交办的其它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自治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设6个股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