木垒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木垒县环境保护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修订)的通知
各乡镇(场)人民政府,自治县人民政府各部门:
《木垒县环境保护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修订)》经自治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报经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〇〇八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木垒县环境保护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修订)
根据木垒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木垒哈萨克自治县环境保护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木县政发〔2005〕109号)精神,设置木垒哈萨克自治县环境保护局,是县人民政府主管环境保护的工作部门。
根据木垒哈萨克自治县委员会办公室、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自治县清理行政职能调整“三定”规定(方案)实施意见〉的通知》(木县党办〔2007〕139号)要求,自治县环境保护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修订如下:
一、职能调整
强化机动车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生物技术环境安全保护的职能。
二、主要职责
根据以上职能调整,县环境保护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协同有关部门制订与环境保护相关的经济、技术、资源和产业政策及发展规划;对县内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二)制定县环境保护规划和计划,参与制订县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国土开发整治规划、区域经济发展规划、产业发展规划以及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规划;审核各乡镇总体规划中有关环境保护内容;管理全县环境统计、环境信息工作,编制全县年度环境质量报告书,发布县环境状况公报;组织、实施和监督全县的重点区域污染防治规划和生态保护规划;组织编制环境功能区划。
(三)监督并组织实施环境保护国家标准(环境质量标准、污染物排放标准、环境基础标准、环境方法标准、标准样品标准)及环境保护行业标准、地方标准。
(四)负责监督管理大气、水体、土壤、固体废物、噪声环境、有毒化学品、辐射环境、放射性废物以及机动车的污染防治工作;监督管理国家禁止(或严格限制)建设的重污染项目名录和有毒化学品优先控制名录;受县人民政府委托,处理或协调处理跨地区的环境污染纠纷;对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进行调查处理;负责环境监察和环境保护行政稽查;组织开展全州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