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江苏省委宣传部、省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省法制宣传教育协调指导办公室、省司法厅、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省广播电视局、省新闻出版局关于加强新闻媒体公益法制宣传工作的意见
(苏司通[2008]134号)
各市委宣传部、各市文明办、法制宣传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司法局、工商局、广播电视局、新闻出版局、省各新闻媒体:
“新闻媒体要承担开展公益性法制宣传教育的社会责任”,是国家和我省《关于在公民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五个五年规划》(苏发[2006]14号)的明确要求。为加强我省各新闻媒体公益法制宣传工作,进一步扩大增强法制宣传的覆盖面和有效性,依据中共中央宣传部、中央文明办、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新闻出版总署《关于进一步做好公益广告宣传的通知》(工商广字[2002]第289号)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批转的省委宣传部、省依法治省领导小组办公室、省司法厅《关于切实做好“五五”普法规划实施工作的意见》(苏办发[2007]19号)精神,制定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推动科学发展,建设美好江苏”的要求,围绕“进一步提高全省公民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牢固确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进一步提高法治江苏建设和依法治理成效,牢固确立法律在调整社会关系中的基础主导地位”总体目标,充分发挥新闻媒体传播迅速、覆盖面广、生动形象、易于接受等优势,开展大规模、高密度的法制宣传,普及法律知识,传播法治思想,弘扬法治精神,为法治江苏建设奠定良好的社会基础和群众基础。
二、工作任务
围绕经济社会发展和建设法治江苏的大局,服务社会和群众对法律知识的现实需求,紧密结合国家民主法制建设的新进展、新成果,运用广播、电视、报纸、期刊、互联网等载体,广泛、深入、持久地开展公益法制宣传,提高全社会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
--深入宣传
宪法、国家基本法律制度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在全社会牢固树立
宪法和法律的权威,弘扬法治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