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江苏省司法厅、中共江苏省委农工办、省新闻出版局、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印发《“江苏省农村法律图书角省级示范点”建设标准》的通知

江苏省司法厅、中共江苏省委农工办、省新闻出版局、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印发《“江苏省农村法律图书角省级示范点”建设标准》的通知
(苏司通[2009]91号)


各市委农工办,各市司法局、新闻出版(版权)局(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法制办(法制局):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关于“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弘扬法治精神,形成自觉学法守法用法的社会氛围”的重要精神,全面落实《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的“加强农村法制宣传教育,搞好法律服务,提高农民法律意识,推进农村依法治理”的工作要求,根据中共江苏省委宣传部、中共江苏省委农工办、江苏省新闻出版局、江苏省司法厅、江苏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加强农家书屋法制文化建设的指导意见》(苏新出发〔2009〕38号)精神,特制定《“江苏省农村法律图书角省级示范点”建设标准》,现予印发。

江苏省司法厅
中共江苏省委农工办
江苏省新闻出版局
江苏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二OO九年七月十七日

  “江苏省农村法律图书角省级示范点”建设标准

  为推动各地依托农家书屋公共文化服务网络平台,广泛开展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农村法制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广大农民的法律素质和法治意识,特制定 “江苏省农村法律图书角省级示范点”建设标准。

  一、设施完备。依托农家书屋建立“农村法律图书角”,配备与农民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常用法律知识读本40种、200册以上,法制类报刊、杂志4种以上,且品种全,复本少;法制类书籍专柜存放,阅读桌椅齐全;“农村法律图书角”标识牌制作规范,悬挂醒目处。

  二、管理规范。图书编目登记规范,借阅和各项管理制度健全,并张挂上墙;室内整洁,什物摆放有序;做到定期开放,方便群众借读,法制类书刊借阅率在85%以上,能够产生良好的社会效果。

  三、活动正常。建立挂牌的村(居)民法制学校,聘请农家书屋法制宣传员,并紧密结合农村土地流转、土地承包、婚姻家庭、计划生育、老人妇女儿童权益保护等实际问题,开展相关专题法制讲座、法制教育培训、法律知识竞赛、学法征文比赛、法制文艺演出和法律服务上门等多种形式的普法宣传教育活动。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