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木垒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2008年度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情况的通报

木垒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2008年度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情况的通报


各乡镇(场)人民政府,自治县人民政府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切实推进我县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加强对行政执法活动的监督,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对全县各行政执法单位开展了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检查情况通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自2008年10月县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开展2008年度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的通知》(木县政办发〔2008〕190号,以下简称《通知》)后,县人民政府各行政执法单位都能按照《通知》要求,认真开展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至目前止,全县有18个单位开展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基本完成了案卷评查工作方案拟定内容。在开展评查工作中,各单位都根据自身的行政执法特点、性质,按照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标准,认真开展自我评查,加强督促检查,有效推进案卷评查工作的开展。从评查情况看,我县前一阶段开展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开局良好,进展顺利,但也存在工作开展不够平衡的问题,一些执法任务较轻的单位不够重视,有等待观望思想。
  二、处罚案卷及文书评点
  (一)处罚案卷

  总体来看,此次报送评比的行政处罚案卷的整体水平比以往的行政处罚案卷有了很大的提高,从案件立案到案卷装订程序都逐步完善,下面就各行政机关存在的共性事项分析如下:

  1.立案阶段

  立案阶段是行政机关拟对当事人进行调查核实的开始阶段,该阶段体现在案卷中应当有立案审批文书。审批文书上应当有案件来源,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违法行为的案情记载,有立案时间、立案依据等。这一阶段大部分单位做的比较好,但也有个别单位的审批文书中无案件来源、当事人只有姓名(名称),无年龄、住址等具体情况和无领导审批记录等。
  2. 调查取证阶段
  调查取证阶段是行政机关通过调查确定是否应当对当事人进行处罚的关键阶段。调查的证据是否充分、调查程序是否合法、对证据登记保全手续是否完备直接关系到行政处罚能否成立。大多数行政机关仍存在不少问题,主要有:(1)调查笔录当事人未逐页签字;(2)笔录上缺少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当事人身份不明;(3)笔录上无执法人员的签名;(4)登记保全证据有的无领导审批记录,有的无被取证单位人员的签名、盖章;(5)无调查终结报告或调查终结报告太过简单,缺少调查人员对证据采纳、处理建议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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