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科学建立水权分配制度。各乡镇(场)要积极探索,建立水权分配机制。通过水权分配、水权转让、水量交易,提高民众的节水意识和水商品意识,调节水量时空余缺,进一步调整优化种植业结构。
6.建立总量控制、定额管理强制性指标体系。要按照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双控制的要求配置水资源。以木县政办发〔2007〕22号文件批准的用水定额为主要依据核算用水总量。区域配置的水资源总量不超过区域宏观控制指标,流域内各区域配置的水资源总量不超过流域可配置总量的90%。以流域为单元,由当地人民政府或水管委员会负责制定年度水量分配方案和调度计划,对流域内的年度用水实行总量控制。对超定额用水,依据昌州政发〔2001〕26号文件,按照现行农业灌溉用水水价标准的1.5倍收费。
7.规范和保障农民用水户协会健康运行和发展。各乡镇(场)、相关单位要重视和支持农民用水户协会的健康运行,在政策、资金、技术等方面给予扶持,贯彻执行末级渠系维护费征收政策,促进落实农民用水户协会的运行管理制度,保证末级工程运行维护所需经费,减少末级渠道输水损失,确保末级渠道发挥正常的节水效益。
二、关于地下水优化配置管理
1.严格执行水资源管理费征收政策。地下水超采区以核定的取水量严格控制开采地下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执行自治区人民政府第128号令的规定,按本地区地下水水资源费的2倍执行。
2.加强地下水资源监管力度。全县范围内各行业用水机电井,2010年必须全部安装IC卡智能水表计量设施,具体要求如下:
(1)全县自备水源取用地下水进行工业生产、生活、第三产业生产的单位或个人以及在农牧民二轮承包土地法定面积以外国家集体土地进行农业开发、种植、植树造林和其它生产经营活动的取水户, 2010年取水之前必须安装IC卡智能水表计量设施,安装费用由用水户自行承担,并按批准水量实行先缴纳水资源费后取水。
(2)对农牧民自己经营的二轮土地承包范围内的机电井,2010年内安装IC卡智能水表计量设施的,享受木县政办发〔2009〕199号文件中规定的补助政策,剩余费用由农牧民自己承担,2010年以后不予补助。
(3)对不按规定期限安装计量设施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安装,并按照日最大取水能力计算取水量和水资源费征收标准计征水资源费。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460号令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第128号令,实行累进加价收费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