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木垒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自治县2010年安全生产工作目标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三、考核、奖惩办法
  1、安全生产先进单位:
  一等奖:
  规定有安全生产控制指标的行业监管单位本年度没有发生安全生产死亡事故,由县人民政府给予1万元奖励。
  二等奖:
  规定有安全生产死亡控制指标的监管单位,本年度安全生产事故死亡人数没有超过责任书规定的控制指标50%的由县人民政府给予5000元的奖励。
  三等奖:
  没有安全生产控制指标的行业监管单位及重点企业全年没有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没有受到安全生产会通报批评并下发整改指令的,经安全生产综合目标考核被评为先进单位的由县人民政府给予3000元的奖励。
  2、安全生产示范乡镇、村(社区)创建达标单位:
  达到创建安全生产示范乡镇、村(社区)规定的各项标准和要求,经安委会办公室验收合格的乡镇(场)人民政府、村(社区),由县人民政府给予授牌并奖励。
  奖励标准:安全生产示范乡镇5000元;安全生产示范村(社区)2000元。
  3、安全生产合格单位:
  签订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的单位除安全生产先进单位和被“一票否决”单位外,其余均为安全生产合格单位。
  4、 “一票否决”单位:
  (1)安全生产事故死亡人数超过控制指标的行业监管单位为安全生产不合格单位,给予1万元罚款,并对其实行“一票否决”。
  (2)没有安全生产事故控制指标的单位,发生安全生产死亡事故的为安全生产不合格单位,给予5000元的罚款,并对其实行“一票否决”。
  (3)没有建立隐患排查报告、公示、治理、监控、销号、督办及责任追究制度的行业监管单位,或连续受到安全生产委员会通报批评的单位为安全生产不合格单位,对其实行“一票否决”。
  5、安全生产先进个人:由单位推荐报安委会研究审批。
  四、组织实施
  (一)自治县人民政府负责对各单位落实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情况进行考核,具体考核工作县安委会办公室报请由县综合目标管理考核领导小组组织实施。
  (二)安全生产管理目标考核实施方式,县人民政府结合工作实际实施半年安全生产管理目标督查工作,对督查情况进行通报,并与年终考核结果综合后确定全年目标考核分值。
  (三)考核工作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做到公平、公正、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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