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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池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见

  (二)继续加大投入,不断增强法律援助经费保障能力。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把法律援助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确保法律援助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把市、县(市、区)法律援助机构业务用房统一纳入政法机关基础设施建设规划,解决基层法律援助机构业务用房紧缺问题。
  要切实加强对法律援助经费使用、管理的监督,坚决防止和严肃查处侵占、截留和挪用法律援助经费的行为,确保专款专用,确保资金规范使用。
  (三)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完善协调机制。各县(市、区)要建立政府领导、各部门参与的法律援助联席会议制度,在政策和机制上协调解决法律援助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形成政府统一领导、各部门积极参与的长效工作机制和共享社会资源的局面,促进法律援助工作健康协调发展。
  三、进一步扩大法律援助覆盖面
  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国务院令第385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法律援助条例》(修订),积极做好工伤事故、交通事故、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使用假劣种子、农药、化肥损害赔偿纠纷,遭受家庭暴力、虐待、遗弃损害赔偿纠纷等新纳入法律援助事项范围的法律援助工作。
  要建立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条件、事项范围和案件补贴“三项标准” 动态调整机制,确保法律援助事项范围不断扩大,经济困难标准不断放宽,法律援助门槛不断降低,促进法律援助工作与社会协调发展,为改善民生提供优质服务。司法行政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根据实际需要,调整法律援助办案补贴标准,促进司法行政部门不断提高法律援助服务能力和服务质量。
  四、进一步完善法律援助便民服务措施
  各县(市、区)要积极创造条件,不断完善法律援助便民服务措施,构建便民服务长效机制,提升服务能力。
  (一)完善法律援助便民服务窗口。司法行政机关要在临街、一楼等方便人员往来的地点设立专门咨询接待场所,并配足人员负责接待;在醒目位置设立便民指示牌,统一服务标识;设立公示栏,公开法律援助条件、申请程序、事项范围、监督投诉电话等;完善无障碍配套服务设施,为残疾人、老年人等提供方便。逐步推行在律师事务所、司法所和法律援助工作站设立法律援助初审受理点,将法律援助的受理窗口前移,进一步方便群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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