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覆盖、涂改、污损、毁坏或者迁移、拆除站牌;
(五)未经城乡公交车客运管理部门批准,擅自在城乡公交车车身及站台、站牌设置宣传标语和广告。
(六)其他影响城乡公交客运服务设施使用安全行为。
第二十三条 城乡公交车客运管理部门应当制定城乡公交车重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第二十四条 发生灾害及其他突发事件,公共汽车经营者应当服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行业主管部门对车辆的统一调度、指挥,政府或有关部门适当给予补偿。
第二十五条 公共汽车经营者安全客运职责: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的安全客运责任制;
(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保证本单位安全投入的有效实施,为从业人员提供必要的安全客运条件;
(四)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客运工作,及时消除客运安全事故隐患;
(五)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与培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客运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六)及时、如实报告客运安全事故。
第二十六条 城乡公交车客运过程中发生乘客伤亡的,公共汽车经营者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及法律责任,能够证明伤亡人员故意或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除外。
第二十七条 乘客享有获得安全、便捷客运服务的权利,有按照规定支付车费、不得携带危险品乘车、遵守乘坐规则的义务。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 城乡公交车客运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城乡公交车客运活动的日常监督检查,维护正常的城乡公交车客运市场秩序。
第二十九条 城乡公交客运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投诉受理和处理制度,公开投诉电话号码、通讯地址、网址和电子信箱。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城乡公交车客运活动中的违法、违章行为和服务质量,都有投诉权。城乡公交车客运管理部门收到投诉后,应当立即核实,并在10个工作日内将处理意见答复投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