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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城乡公交车客运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四章 营运管理

  第十六条 公共汽车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在城市或乡村公共汽车站点设置站牌。站牌应当标明线路名称、始末班车时间、所在点和沿途停靠名称内容。

  第十七条 公共汽车经营者和从业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规定的线路、站点、班次及时间组织营运;

  (二)向乘客提供安全、方便、稳定、优质的服务;

  (三)不得擅自停业、歇业;

  (四)不得强迫从业人员违章作业;

  (五)在客车内设置老、弱、病、残、孕专用座位、禁烟标志、安全提示和语音报站等设施;

  (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对客运车辆进行维护和检测,保持车辆技术状况,安全性能符合国家标准;

  (七)按照价格管理部门核定的运价标准收费。

  第十八条 因市政工程建设、大型公益活动等特殊情况需要临时调整城乡公交客运线路或站点的,公共汽车客运经营者应当提前3天在站点张贴公告;必要时,应当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告,并向城乡公交车客运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 城乡公交在营运过程中发生故障不能正常行驶时,驾驶员、乘务员应当及时向乘客说明原因;公共汽车经营者应当安排乘客免费换乘后续同线路同方向车辆或调派车辆;后续车辆驾驶员、乘务员不得拒载。

  第二十条 城乡公交车在营运过程中不得到站不停,不得在规定站点以外上下旅客,不得无正当理由拒载乘客、中途逐客、滞站揽客。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阻拦、扣押正常营运的城乡公交车。

  第二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城乡公交车客运服务设施的义务,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损坏城乡公交车客运服务设施;

  (二)擅自关闭、拆除城乡公交车客运服务设施或将城乡公交车客运服务设施移做他用;

  (三)在城市公共汽车站停放非公共汽车客运车辆、设置摊点、堆放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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