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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城乡公交车客运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八条 新建、扩建、改建城市或乡村道路,应当确定城乡公交车客运服务设施用地,配套建设候车亭、站台等城乡公交车客运服务设施。

  第九条 铁路客运站、居住区、长途汽车站、商业中心、文化娱乐场所、旅游景点和体育场馆等建设项目,应当按照规划标准确定配套的城乡公交车客运服务设施用地。

  第十条 城乡公交车客运服务设施用地的确定、建设工程项目的设计和施工,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及技术标准。

第三章 资质管理

  第十一条 申请从事城乡公交车客运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客车;

  (二)有取得道路旅客运输从业资格的驾驶员;

  (三)有健全的管理机构、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承诺;

  (四)有明确的线路和站点方案。

  第十二条 收到申请的城乡公交车客运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申请人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道路运输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城乡公交客运经营者(以下简称公共汽车经营者)应当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三条 城乡公交车客运管理部门应当对许可证、道路运输证实行年审制度。未取得许可证、道路运输证和从业资格证的,不得从事城乡公交车客运经营。禁止伪造、涂改、转借、倒卖许可证件、道路运输证和从业资格证。

  第十四条 公共汽车经营者停业、歇业的,应提前3个月书面向城乡公交车客运管理部门申请,未经批准不得停业、歇业。经营者领取许可证满3个月尚未经营或者擅自停止经营的,由城乡公交车客运管理部门注销其经营许可证。

  第十五条 公共汽车经营者在营运前,应当编制线路行车作业计划,经城乡公交客运管理部门批准后实施。作业计划包括经营路线、停靠站点、始末班车时间、车辆配备数、车辆发车时间间隔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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