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城乡公交车客运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寻政办发〔2008〕113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
《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城乡公交车客运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八年九月二日
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城乡公交车客运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优先发展城乡公共交通,加强对城乡公交车客运管理,规范城乡公交客运市场秩序,推进城乡公交一体化,维护乘客、经营者及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乡公交车客运,是指在城市或乡村道路上利用客车和服务设施从事客运经营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城乡公交车,是指按照固定的线路、站点和时间营运,供公众乘坐的客运车辆。
本办法所称服务设施,是指为城乡公交车客运服务的停车场、站务用房、候车亭、站台、站牌等设施。
第三条 在本行政区域范围内,制定城乡公交车客运发展规划、开展服务设施建设、保护城乡公交车客运经营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实行优先发展公共交通战略,加大投入,加快城乡公交车客运服务基础设施建设步伐。
第五条 城乡公交车客运的发展,应当遵循全面规划、统一管理、安全运行、服务公众、优先发展的原则。
第六条 县交通局是本行政区域内城乡公交车客运的行政主管部门,其所属的交通运政管理所负责城乡公交客运的日常具体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规划建设、公安、财政、税务、工商等部门,应依照各自的职责权限,配合主管部门做好城乡公交车客运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七条 城乡公交车客运专项规划应当纳入公共交通规划。未经法定程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城乡公交车客运专项规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