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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贯彻养犬管理条例工作方案的通知


  (四)总结巩固阶段(2009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

  一是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各相关单位要组织人员对管辖范围的养犬管理工作进行自查,工作不到位的区域进行重点整改,对违法情节严重的养犬户要按有关法律法规严肃查处。

  二是做好整治工作的验收工作。由养犬管理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对集中整治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对整治工作落实不到位、措施不力、成效不明显的地区和单位进行通报,并责令重新组织整治。

  三是建立长效管理机制。集中整治结束后,各相关单位要根据职责分工,把突击清理与日常管理结合起来,建立健全长效管理机制,促进养犬管理工作规范化、法制化。

  五、工作要求

  (一)精心组织,长抓不懈。各乡(镇)、各有关部门应充分认识养犬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加大人力、物力投入,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积极探索和完善长效管理工作机制,把日常养犬管理工作与当前开展创建卫生县城工作紧密结合起来,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重点地区重点整治,力争取得明显效果。

  (二)严格审核、审批和办证制度。公安、畜牧部门应认真审核、审批。养犬管理费的收取严格按照“收支两条线”财务管理制度,统一使用行政事业收费专用收据,按时上交收据存根和所收款项,不得使用非正式收据。同时,审核、审批责任人要认真负责,严禁违规办证。

  (三)开展考核、考评,落实责任追究制度。各相关职能部门要加强协作,明确责任,负责此项工作的分管领导为第一责任人,在养犬管理工作中不推诿、不扯皮,并建立健全养犬管理工作考核制度,与其他工作同部署、同检查和同考核。在我县养犬管理重点区域,要通过加强宣传教育、清理整顿、收缴等工作措施。对因养犬管理工作治理不力、不认真履行养犬管理职责而导致本地区犬类危害突出,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等问题的单位,将严格执行责任追究制,严肃追究主管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

  (四)落实情况报送及信息反馈。为保证养犬管理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及时掌握《条例》实施工作进展情况,各乡(镇)人民政府在9月25日以前将组织机构、负责人、联系人、联系方式报寻甸县养犬管理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电话:2657160,传真:2651613),并将贯彻执行《条例》各阶段工作小结在每月18日前报送县养犬管理工作协调领导小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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