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公安局、县畜牧局、县工商局、县市容综合执法大队、县卫生局、县财政局、县民政局、县人事局、县政府法制办。
四、工作步骤
(一)
《条例》施行准备阶段(2008年9月8日至2008年9月20日)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对照
《条例》要求,科学组织,精心筹备,制定相关的工作方案,进一步建立健全组织领导机构和工作机制。按照各自职能职责,明确工作任务,完成
《条例》实施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二)宣传发动阶段(2008年9月20日至2008年9月30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
《条例》的宣传工作,按照职责分工,加大对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的宣传力度,强化舆论引导,营造良好舆论氛围。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宣传工作,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体,以开座谈会,制作宣传栏、宣传窗、宣传车等形式,全方位、多层次地向广大群众和养犬户进行宣传,争取群众对养犬管理工作的理解、支持和配合。同时,公安机关要公布
《条例》实施咨询电话,方便群众了解
《条例》。各乡(镇)要组织力量在辖区内认真开展养犬普查工作,摸清所辖范围内的养犬情况。要深入社区、村庄逐户摸排,详细掌握饲养犬只的居民、犬只数量、犬只种类及养犬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做到底数清、情况明。督促犬主对符合饲养条件的犬只按时进行免疫和登记。督促重点区域内饲养烈性犬的市民在2008年10月1日前自行处置所饲养的犬只,对符合饲养条件的犬只,要进行免疫登记和办证登记。对于一般区域内饲养的犬只,各乡(镇)要组织进行免疫接种。
(三)集中登记办证阶段(2008年10月l日至2008年12月31日)
公安局和仁德镇政府要精心组织,周密部署,认真做好登记办证及相关工作。根据工作需要,分别抽调足够人力,确保登记办证等相关工作有条不紊进行,并按程序和要求主动做好集中办证服务工作。同时,应建立健全犬类档案,公安机关将建立信息网络系统,对办理养犬登记信息情况实行联网管理。办证点应将养犬登记信息录入信息系统,内容主要包括:申请人姓名、住址、身份证号、联系电话、申请日期、审批表号码;登记犬只的大种、犬名、犬龄、体态特征等,以便管理、查询、核对和应诉。2008年10月1日开始,公安、市容监察等部门要组织力量,全面清理、收容无主犬、流浪犬以及公民饲养的烈性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