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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贯彻养犬管理条例工作方案的通知


  (一)做好《条例》实施前的准备工作,确保《条例》顺利实施。按照属地原则,各乡(镇)组织协调本辖区内的养犬管理工作,发动基层组织,加大《条例》宣传工作,并按《条例》规定履行好监管职责。

  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

  (二)在《条例》实施前,按照科学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在仁德镇设置1个养犬管理工作办证点,办证点要规范要求,规范操作流程,并完成办证点工作人员的培训工作。

  责任单位:仁德镇人民政府、县公安局、县畜牧局。

  (三)公布全县“一站式”养犬登记办证点的地点;对养犬管理登记、复检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管理;做好《条例》实施的新闻宣传工作;指导各派出所规范开展养犬管理工作;向社会作出养犬管理重点区域和一般区域的公告;制定犬只留检所设置规范要求。

  责任单位:县公安局。

  协助单位:县畜牧局、县政府法制办、县财政局、县发改局。

  (四)按照批复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负责行政区域内养犬管理费的收取,并将养犬管理工作经费纳入地方财政预算予以保证,确保行政区域内养犬管理工作的经费保障。

  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

  (五)按照《条例》要求,仁德镇人民政府要尽快完成犬只留检所和过渡性犬只留检所设置,确保《条例》实施后送交犬只有关养、处置场所。

  责任单位:仁德镇人民政府、县畜牧局。

  (六)按照职能职责,履行好《条例》规定的职责,相互配合,建立养犬管理工作长效管理机制,开展好养犬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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