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做好
《条例》实施前的准备工作,确保
《条例》顺利实施。按照属地原则,各乡(镇)组织协调本辖区内的养犬管理工作,发动基层组织,加大
《条例》宣传工作,并按
《条例》规定履行好监管职责。
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
(二)在
《条例》实施前,按照科学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在仁德镇设置1个养犬管理工作办证点,办证点要规范要求,规范操作流程,并完成办证点工作人员的培训工作。
责任单位:仁德镇人民政府、县公安局、县畜牧局。
(三)公布全县“一站式”养犬登记办证点的地点;对养犬管理登记、复检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管理;做好
《条例》实施的新闻宣传工作;指导各派出所规范开展养犬管理工作;向社会作出养犬管理重点区域和一般区域的公告;制定犬只留检所设置规范要求。
责任单位:县公安局。
协助单位:县畜牧局、县政府法制办、县财政局、县发改局。
(四)按照批复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负责行政区域内养犬管理费的收取,并将养犬管理工作经费纳入地方财政预算予以保证,确保行政区域内养犬管理工作的经费保障。
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
(五)按照
《条例》要求,仁德镇人民政府要尽快完成犬只留检所和过渡性犬只留检所设置,确保
《条例》实施后送交犬只有关养、处置场所。
责任单位:仁德镇人民政府、县畜牧局。
(六)按照职能职责,履行好
《条例》规定的职责,相互配合,建立养犬管理工作长效管理机制,开展好养犬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