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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贯彻养犬管理条例工作方案的通知

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贯彻养犬管理条例工作方案的通知
(寻政办发〔2008〕123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

  《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贯彻养犬管理条例工作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八年九月十八日

  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贯彻养犬管理条例工作方案

  《昆明市养犬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经省、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并通过,将于2008年10月1日起实行。为确保《条例》顺利实施,特制定《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贯彻养犬管理条例工作方案》(以下简称《方案》)。

  一、工作目标

  确保《昆明市养犬管理条例》的顺利实施,进一步规范全县人民的养犬行为,保障公民身体健康和人身安全,保护城镇环境卫生,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公共利益。通过逐步建立健全养犬管理工作长效机制,使我县的养犬管理工作逐步进入法制化、规范化轨道。

  二、组织领导

  县政府成立养犬管理工作协调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组长由县人民政府党组成员、公安局党委书记张宁同志担任;领导小组副组长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孙永春、县公安局副局长蒋天喜担任;成员由县发改局、县政府法制办、县财政局、县畜牧局、县规划建设局、县工商局、县卫生局、县民政局、县人事局、各乡(镇)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县公安局治安大队主要领导担任。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县公安局,办公室主任由县公安局副局长蒋天喜兼任,副主任由县公安局治安大队大队长吴玉学兼任。

  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参照成立相应工作机构开展工作。

  三、工作任务和责任分工

  养犬管理按照重点区域和一般区域实行分类管理。仁德镇为养犬重点区域,其余乡(镇)为一般区域。重点区域内养犬实行强制免疫和登记制度,一般区域内养犬实行强制免疫制度。各乡(镇)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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