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柳州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性建设用地上市交易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柳政发〔2011〕55号)
各城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委、办、局:
《柳州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性建设用地上市交易管理暂行规定》已经2011年第11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执行。
二〇一一年八月九日
柳州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性建设用地上市交易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经营性建设用地上市交易,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权益,促进土地优化配置和集约利用,防止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经营性建设用地非法进入市场交易,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07〕71号)以及《国土资源部关于促进农业稳定发展持续增收推动城乡统筹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09〕2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经营性建设用地(俗称“三产用地”)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过依法批准取得的商业、办公、旅游以及文体娱乐的集体或国有经营性建设用地。不含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乡(镇)企业工矿用地和农村村民住宅用地。
凡我市市区范围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经营性建设用地进入市场交易,适用本暂行规定。
第三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性建设用地进入市场交易的,必须通过政府统一的有形土地市场,以公开交易的方式出让土地。土地性质属集体的,必须经依法征收为国有土地后,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以公开交易的方式出让土地。
第四条 申请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经营性建设用地上市交易的,必须具备下列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