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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社会组织登记和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一)有规范的名称、章程和相应的组织机构;
  (二)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工作人员和固定的场所;
  (三)注册资金在3万元以上;
  (四)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五)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遵循其规定。
  第九条 不具备第八条规定的注册登记条件的社区社会组织和农村专业经济组织(以下简称基层社会组织)经所在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可申请备案登记。备案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规范的名称、章程和相应的组织机构;
  (二)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工作人员和固定的场所;
  (三)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四)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遵循其规定。
  依照法律规定,自批准成立之日起即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应当自批准成立之日起6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登记管理机关自收到备案文件之日起30日内发给《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
  第十条 基层社会组织申请备案登记的程序:
  (一)申请备案的基层社会组织的发起人、发起单位或举办者应填写《长沙市基层社会组织备案登记表》、备案登记申请书,成员花名册报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初审;
  (二)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初审同意后报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复核审批;
  (三)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后报县级民政部门备案并颁发《长沙市基层社会组织备案证书》。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备案登记机关不予备案登记:
  (一)有根据证明拟设定的社会组织的宗旨、业务范围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
  (二)在同一区域内已有名称相同的同类组织;
  (三)备案时弄虚作假的;
  (四)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备案登记的基层社会组织须接受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监督指导和日常管理,其财产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活动,其财产和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备案登记的基层社会组织为非法人单位,不得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十三条 备案的社会组织具备注册登记条件后,可向县级民政部门申请注册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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