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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粮食局关于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深入推进依法行政的意见

  (十)明确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三定”方案确定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范围,建立健全重大行政决策规则。粮食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范围应包括:(1)粮食总量平衡、重要粮食品种结构调整和宏观调控的建议;(2)粮食流通中长期规划、现代粮食流通产业发展战略的建议;(3)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方案的拟订;(4)粮食市场体系、物流、仓储、加工设施以及科技发展规划的编制;(5)有关粮食流通设施中央或地方投资项目的管理;(6)地方储备粮油规模和布局的建议;(7)国有粮食企业改革发展实施方案;(8)与粮食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利益密切相关的政策、措施、制度、标准技术规范等的确定和调整;(9)其他涉及国家粮食安全的重大行政决策。

  (十一)严格行政决策后评价和责任追究。对重大行政决策,要通过抽样检查、跟踪调查、评估等方式,加强对决策实施情况的评价,并根据评估结果决定是否对决策予以保留、调整或者停止执行。对违反决策规定、出现重大决策失误、造成重大损失的,要按照谁决策、谁负责的原则严格追究责任。

  五、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十二)树立正确的执法理念。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执法人员应当牢固树立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理念,坚持执法与服务相结合、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做到严格、规范、公正和文明执法,做到行政执法“不越位、不错位、不缺位”,做到执法措施和手段适当适度,尽力避免或者减少对当事人权益的损害。

  (十三)认真履行法定职责。要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对粮食经营者从事粮食收购、储存、运输活动和政策性用粮的购销活动,以及执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加强对粮食收购资格的核查,加强粮食经营者履行最低、最高库存量法定义务的检查,加强粮食质量安全监测和抽查,加强储备粮、最低收购价粮等政策性粮食的监管,维护粮食生产者、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粮食流通正常秩序。

  (十四)完善行政执法程序。要结合实际,梳理和公开行政执法事项与依据,规范和公开行政执法流程,明确行政执法的环节和步骤,完善行政执法告知、说明理由、回避、调查取证、听证、集体决定、文书和案卷管理等制度,保障程序公正。

  (十五)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对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中有较大自由裁量幅度的粮食行政处罚规定、法定条件不够具体的粮食收购行政许可规定,要按照符合法律目的、平等对待行政相对人和必要适度等要求,制定并公布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行使行政裁量权的规则和标准。严格规范行政裁量权行使,避免执法的随意性。坚持文明执法,不得粗暴对待当事人,不得侵害执法对象的人格尊严,做到举止文明、态度公允和用语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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