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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粮食局关于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深入推进依法行政的意见

  三、加强和改进制度建设

  (四)推进粮食制度建设。重点围绕粮食收购市场准入、储备粮油管理、粮食流通统计、监督检查等方面,制修相关制度,有条件的地方要积极推进粮食立法工作。要按照国家、省有关要求做好相关立法工作。

  (五)提高制度建设质量。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把握粮食流通工作重点和立法工作要求,畅通公众参与渠道。要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建立制度,着力解决影响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的实际问题,充分发挥法制建设促进粮食依法行政、提高粮食宏观调控、规范市场监管、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等方面的保障作用。

  (六)严格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严格执行《江苏省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不得在规范性文件中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事项,不得违法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义务。规范性文件要经过公开征求意见、合法性审查和部门领导班子会议集体讨论决定。除依法需要保密外,规范性文件都要向社会公开。

  (七)加强规范性文件管理。执行规范性文件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公布制度。执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做到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规范性文件发布满2年,应根据实施情况进行全面评估。对不符合经济社会发展要求,与上位法相抵触、不一致,或者相互之间不协调的规范性文件,要及时修改或者废止。建立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制度,一般每隔2年清理一次,清理结果要向社会公布。

  四、坚持依法科学民主决策

  (八)切实转变政府职能。按照建设服务型政府要求,依法调整政府、市场、企业之间的关系。深化粮食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推进行政管理方式创新,依法加强全社会粮食流通服务与监管,把职能转到提高粮食宏观调控能力、加强粮食市场监管、为各类粮食市场主体服务和创造良好发展环境上来。要健全粮食应急管理机制,提高预防、预警、应急处置和应急保障能力。

  (九)规范行政决策程序。制定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健全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和政府决定相结合的行政决策机制。要根据不同情况,实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等制度,推进重大行政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重大决策事项应在会前交由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未经合法性审查或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会议讨论、作出决策。对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政策、重大项目等决策事项,要建立行政决策评估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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