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考核指标与相关部门的职责
(一)城市环境空气质量
按照《环境空气质量监测规范》(试行)和《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技术规范》(HJ/T193-2005)的要求,采用自动监测系统进行环境空气监测,监测项目包括可吸入颗粒物、二氧化氮、二氧化硫。责任单位:市环保局。
(二)集中式饮用水源水质达标率
按照《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的要求,组织对茂名市饮用水源:河东水厂和河西水厂水源监测,每月上旬监测一次,监测项目为:水温、pH值、溶解氧、高锰酸盐指数、五日生化需氧量、氨氮、总磷、总氮、铜、锌、氟化物、硒、砷、汞、镉、六价铬、铅、氰化物、挥发酚、石油类、阴离子表面活性剂、硫化物、粪大肠菌群、硫酸盐、氯化物、硝酸盐氮、铁和锰。责任单位:市环保局。
(三)城市水域功能区水质达标率
该项指标包括城市水环境功能区水质达标率和近岸海域功能区水质达标率。按照《关于茂名市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环境质量监测点位、断面的复函》(粤环函〔2000〕281号)和《广东省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粤府办〔1999〕68号)规定的点位监测。
城市水环境监测河流全年监测6次,隔月采样,项目为:pH、溶解氧、高锰酸盐指数、生化需氧量、氨氮。近岸海域监测全年枯、丰、平水期各监测一次,监测项目包括:pH值、悬浮物、大肠菌群、溶解氧、化学需氧量、无机氮、活性磷酸盐、汞、镉、铅、砷、铜、锌和石油类。责任单位:市环保局。
(四)跨市河流交接断面水质达标率
茂名市有三条河流(鉴江、袂花江、小东江)与湛江交接,按照广东省环保局《关于印发〈广东省跨地级以上市河流交接断面水质达标管理方案〉的通知》(粤环〔2008〕26号)的规定,省环保厅认证监测点位分别为江口门、塘口、石碧三个断面。要加强对鉴江、小东江的整治,逐步改善江河水质,提高交接断面水质达标率。责任单位:市环保局。
(五)城市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
完善茂名市第一污水处理厂中控系统改造,提高城市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采取措施确保污水处理厂达标排放,使市区全年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达到80%以上。责任单位:市城市综合管理局。
(六)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
加快推进锡塘垃圾处理场建设,年底前基本建成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采取措施对垃圾渗出液进行处理,保证市区生活垃圾达到无害化处理的要求,市区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90%以上。责任单位:茂南区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