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茂名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茂名市实施“城乡清洁工程”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市领导分片挂钩督办、检查监督组日常督查中发现的存在问题,分别由分片督办工作人员和检查监督组人员记录取证,定期报市宜居城乡建设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汇总。新闻媒体曝光及群众投诉举报并经证实存在的环境卫生问题,由市宜居城乡建设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记录汇总。
  第十条 评分与排序
  市宜居城乡建设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根据“综合评价、专项检查、日常督查”等三项考核得分情况,汇总计算出各县(市、区)的考核总分数,逐一予以排列次序后,将考核结果报市委、市政府审定并公布。
  各县(市、区)对辖区内各镇(街道)的考核分数及排序情况,须在每年6月中旬及12月中旬报送到市宜居城乡建设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由其汇总上报市委、市政府审定并公布。

第三章 考核评价及结果

  第十一条 考核评价
  “城乡清洁工程”考核评价结果分为优秀、达标、不达标三个等次。考核总分数85分以上(含85分)为优秀,60分(含60分)以上85分以下(不含85分)的为达标,低于60分的为不达标。
  第十二条 表彰先进
  根据全市“城乡清洁工程”考核评价结果,对考核分数达标以上(含达标)并排名第一、二位的县(市、区)人民政府,以及各县(市、区)辖区内排名第一、二位的镇(街道),由市人民政府予以通报表彰,并给予一定资金奖励。
  第十三条 对工作落后县(市、区)的处理
  根据全市“城乡清洁工程”考核评价结果,对考核分数排序在末位或有考核不达标的县(市、区)人民政府,由市人民政府给予通报批评。连续二次排名末位或不达标的,各县(市、区)主要领导作公开检讨。连续三次排名末位或不达标的,将根据《茂名市党政领导干部问责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提出书面问责建议,由纪检监察机关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责任人进行问责。
  第十四条 对工作落后镇(街道)的处理
  根据各县(市、区)上报的辖区内各镇(街道)的“城乡清洁工程”考核评价结果和次序,由市人民政府对各县(市)排名末尾的2个镇(街道),各区排名最末位的1个镇(街道)给予通报批评。连续二次排末位的,各镇(街道)主要领导作公开检讨。连续三次排末位的,将根据《茂名市党政领导干部问责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提出书面问责建议,由纪检监察机关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责任人进行问责。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参照本办法,制定辖区内各镇(街道)的具体考核细则,并确保市、县两级考核标准的统一性。市直有关单位可结合实际,制定责任区域内相应的考核办法。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直有关单位的相关考核办法报市宜居城乡建设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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